东卫昆明商事 | 从一个案例,讲透究竟该如何设置激励股权退出机制!
“东”方欲晓处,法律守“卫”人
从一个案例,讲透究竟该如何设置激励股权退出机制!
写在前面
股权激励,是企业拿出部分股权用来激励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技术骨干的一种方法,使他们参与决策、分享收益、承担风险,形成权利和义务相互匹配的所有权、收益权、控制权和管理权关系,从而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是一个极为专业的法律行为,股权激励背后所牵涉的并非是单一的法律问题,其涉及到包括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在内的部门法律,股权激励若没有良好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不但达不到预想的激励效果,还可能成为公司发展的障碍!
本文,今天以案说法,通过具体的案例,看看股权激励中究竟该如何设置激励股权的退出机制。
东卫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它的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2018年9月5日李先生作为技术骨干入职甲公司,2018年12月25日甲公司与李先生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协议约定将甲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李先生用以股权激励,李先生每年末享有分红权,同时约定,若李先生离职则退出公司股份。
李先生分别自甲公司公司取得2019年、2020年的股东分红20万、23万。
2021年10月8日,李先生从甲公司离职,随后甲公司要求李先生退股并将其激励股权转给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但李先生不愿配合。2021年12月15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决定将李先生持有的公司5%的股权以35万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决议作出后,李先生仍不予理睬。
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先生无奈于2022年1月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办理转股手续,李先生认为2021年12月1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强制其以强制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限制了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且即使要转让股权,也应当以第三方中立机构评估确定的公允价格予以转让。李先生同时反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其2021年的分红款65万元,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甲公司的银行账户。2022年9月,甲公司欲在资本市场融资,但因公司存在股权纠纷而致使融资受阻,为了处理掉该诉讼以便达到融资目的,甲公司只得与李先生进行调解,为了尽快达成调解化解该诉讼,甲公司在调解中不得已答应了李先生部分不合理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撤诉。
以案说法,法律分析来一波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由股权激励引起的纠纷,由于股权激励协议中未明确员工离职后如何来转让激励股权,且未设立防火墙,导致纠纷产生,甚至影响到公司正常的融资进程,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为此,笔者认为股权激励应设置良好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体如下:
应设立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应有明确的受让主体
员工离职时向谁转让激励股权而退出,其退出制度的实质是股权转让,必须有确定的受让主体,因此股权激励协议中应约定,在员工离职后,其所持有的激励股权应转让给明确的主体,该受让主体一般建议为公司的创始人或控股股东,以保障公司股权不过于分散,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2、应有明确的转让价格
股权激励协议中应明确股权激励退出时的股权价格,以防止公司与退出员工之间因股权交易价格产生分歧而发生矛盾纠纷,激励股权退出的交易价格设定,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考虑,比如: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飞速发展,股权激励退出的价格该如何确定?公司发展较为缓慢或者连续亏损的情形下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等等。
3、应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时间节点
为了便于操作,作为退出机制中应设立明确的退出时间节点,比如,员工离职后应在多少日内与受让主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何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同时设置违约条款(如超期不予配合办理需支付违约金)以促使离职员工积极配合办理退股手续。
东卫
应设立防火墙:设立股权激励平台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由于甲公司未设立防火墙导致股权激励纠纷影响到了公司如融资业务等正常业务的开展,那如何解决该问题呢?甲公司可以通过设立持股平台乙公司来实施股权激励,将股权激励引起的股权纠纷与甲公司隔离,把战火引到持股平台乙公司。对于正常经营业务的公司来说,如上述案例中的甲公司,若股东之间存在纠纷并且长时间的诉讼必然会影响公司的融资进程甚至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开展。因此,对于股权激励原则上应设立持股平台,从而将可能产生的股权纠纷引导至持股平台。
东卫
作者介绍
罗梨铭
东卫昆明分所权益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
擅长民商事、经济合同、房地产、建筑领域、公司股权及投融资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执业经历
罗梨铭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现为北京东卫(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专职律师。
罗梨铭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强大的逻辑思维能力,执业以来,为多家企业团体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承办过类型丰富、涉案标的较大的民商事诉讼纠纷,为当事人挽回了数亿元的经济损失,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工作经验,熟悉民商事诉讼、仲裁流程及裁判思路,特别擅长法学理论在实际案例及项目中的灵活运用,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富有建设性的争议解决方案。
罗梨铭律师专职从事民商事法律工作,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解决,特别擅长经济纠纷、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及建设工程类纠纷的处理,长期代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承办过包括中石化集团、四川建设集团、中铁八局集团、中建二局集团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一重工系列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平安证券金融委托合同纠纷、滇池国际会展中心美食城租赁合同纠纷、文山天驰公司股权纠纷、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融借贷纠纷、云南会展商贸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云南某地产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承办过云南扎西泽旺房地产公司收购项目、云南哨鑫电力破产重组项目、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税务筹划项目、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处置及呆账核销项目、楚雄国有资本公司发债项目等商事非诉业务。
代理的代表性案例
1. 代理文山州某地产公司股权纠纷案(文山州中院、云南省高院),成功帮助当事人起死回生,为当事人争取回价值近亿元的商住土地(标的额:1亿);
2. 代理临沧市某房地产公司诉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龙湾区法院、温州中院),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23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标的额:2300万);
3. 代理赵某某诉文山某地产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法院、文山州中院),为当事人避免了1000万的经济损失(标的额:1000万);
4. 代理云南某建筑公司诉云南某地产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个旧市法院、红河州中院),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近4000万的经济损失(标的额:近4000万);
5. 代理某上市公司系列融资租赁、分期买卖、贷款追偿案件(官渡区法院、昆明中院、曲靖中院、昭通中院等),为公司追回上亿元款项;
6. 代理吴某诉平安证券总公司及云南分公司金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福田区法院、深圳中院),为当事人追回2000多万元的投资款(标的额:2100万);
7. 代理某农村信用联社汽车按揭贷款案(西山区法院、昆明中院),为金融机构挽回近千万元的损失(标的额:1000万);
8. 代理某建筑公司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临沧中院),为当事人避免了几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9. 代理云南城投集团旗下某商贸公司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中院),成功撤销了广州仲裁委的商事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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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稿 | 东卫昆明商事团队
责任编辑 | 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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